川建景园发[2009]451号
各市(州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:
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实施城乡统筹的要求,推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城乡规划法》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“关于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、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”的有关精神,结合四川省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的发展和需要,由省建设厅组织制定《四川省园林城镇评选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你们,请在实施过程中参照执行。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