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北京市园林绿化局,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,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,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:
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,保护城镇生态环境、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,改善城镇人居环境,提高居民生活品质,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,结合《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》(GB/T50563-2010)的贯彻实施,我部制订了《国家园林县城、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修订了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》、编制了《国家园林城镇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一、正确引导,科学创建。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,始终坚持政府主导、全民参与、以人为本、生态优先、因地制宜、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,把创建园林县城、城镇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、提升居民生活品质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,统筹规划、科学创建、彰显特色、量质兼顾,全面提高县城、城镇园林绿化水平。
二、加强指导,严格把关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(园林绿化)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,规范初审程序,严格把关,切实加强对园林县城、城镇创建全过程指导服务。协调抓好园林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,推进城乡统筹、城乡差别化发展,指导城镇从实际出发,对照《标准》和《办法》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县城、城镇创建工作方案,全面发动,广泛宣传,注重实效,稳扎稳打,有序推进创建工作,打造地域风貌特色突出、自然生态良好、人居环境清新淳朴、安全舒适宜人的县城和城镇。
三、完善体系,强化监管。各省(区、市)要参照本《标准》和《办法》,结合本地实际,尽快制(修)订完善本地区的园林县城、园林城镇考核标准和创建管理办法。同时,要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,保障园林县城、城镇的先进性和示范性。
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、村镇建设司,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《办法》和《标准》。
原《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》(建城函[2006]4号)和《关于请报送国家园林城镇候选镇的通知》(建城园函[2007]170号)同时废止。
城市建设司联系电话:010-58934023 传真:010-58934690
村镇建设司联系电话:010-58933609 传真:010-58934706
附件:1.国家园林县城、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.doc
2.国家园林县城标准.doc
3.国家园林城镇标准.doc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12年10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