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建立健全世界自然遗产、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,规范世界自然遗产、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,加强保护管理,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了《世界自然遗产、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(试行)》)。
《办法(试行)》共31条内容,主要针对世界自然遗产申报、保护、规划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。
一是申报程序。《办法(试行)》明确了申报条件、申报主体、报送对象、申报程序、申报材料、报送时间等具体条款和要求。
二是保护管理职能。《办法(试行)》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及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职能及义务。
三是评估检查制度。《办法(试行)》规定了检查方式,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、省级主管部门检查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以及检查内容(包括8个方面)和问题处理机制。
四是保护管理规划。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是《世界遗产公约》及其操作指南要求每个遗产地必须编制实施的规划,也是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。由于绝大部分世界自然遗产地同时也是风景名胜区,两者的规划内容需充分协调。《办法(试行)》对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主体、方式、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,并要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,明确规划之间的关系。
五是重大建设项目报告制度。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地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,更好地履行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的义务,《办法(试行)》设立了提前告知事项。
六是濒危名录管理制度。参照《世界遗产公约》“因人为因素造成世界遗产突出价值严重损害或威胁的,应列入《世界遗产濒危名录》”之规定,为加强世界遗产资源保护,突出对破坏世界遗产行为的警示作用,《办法(试行)》建立了濒危名录动态管理制度。